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规划和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快建设对区域最具贡献度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实现“建成综合实力江西一流、优势学科国内先进、特色领域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的“百年理工”愿景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的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校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并及时向教代会代表通报落实情况。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了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要求: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职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全面反应教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10%的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在二级党委(总支)领导和各分工会主持下,由教职工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进行民主选举。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原则上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高于当选代表名额的10%。进行选举时,各选区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代表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应到教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区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代表所在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代表所在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需增选、补选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它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代表团团长的变更、替补
(一)各代表团团长由于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团长职责的,应予替补。
(二)团长需要替补时,由团长所在分工会在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导下,由本代表团代表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拟任候选人,并将其不再担任团长的原因及新推选的候选人名单,书面报校工会。
(三)报请校党委同意后,由其所在代表团组织本代表团代表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原则上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也可参加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各专门委员会人选,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表彰奖励、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进行审议;监督执行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校园问政及教职工申诉事项;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和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提案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处理反馈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校工会提交推荐、评选优秀代表提案的建议。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入群众,听取和综合分析他们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会议,需要时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教学、科研经验交流。
(四)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对集体福利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报告有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教职工生活福利使用原则和开支计划,审议开支情况;参与大宗福利物品的采购、招标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情况,并提出扶贫帮困意见。
(五)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发动女教职工努力提高素质,发扬主人翁精神和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精神;积极参加以师德建设为核心的“三育人”活动,发现、总结女教职工先进典型;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青年教师的联系,倾听他们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动员组织青年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发展;了解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的教学和科研竞赛、学术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做好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选拔和宣传工作;加强高校青年教职工工作的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调研,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学院及教师的联系,倾听他们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就学校师德师风考核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选拔和宣传工作;积极向上级工会推荐学校师德师风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由校工会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召集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处理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合一。两会同时换届,同时召开;实行一个代表,两种身份。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一般下设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提出大会议题,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在会前7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评议方案;
(六)拟定教代会日程及各项议程;
(七)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教代会召开后一周内,校工会负责将召开教代会情况报告省教育工会。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一)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教代会选举办法;
(六)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七)预选校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大学章程起草(修订)情况报告等;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审议学校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选;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替补
(一)各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予替补。
(二)委员需要替补时,由委员所在分工会在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其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原因及拟替补人选,书面报校工会。
(三)校工会召集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进行确定,结果向下一届教代会和工代会报告。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办理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的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议。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并由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也可由教代会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提案转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组);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及时对提案进行审查、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经审查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并告知提案人;
提案立案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审阅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应向教代会作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落实情况及本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审查情况的报告;
(二)承办部门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认可意见。
第八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校工会召集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1/3以上代表提议的,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由校工会负责召集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学校重大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建档、存档范围
(一)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及批复文件,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相关音像资料等;
(三)教代会代表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
(四)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日常管理
教代会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和其他二级单位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各分工会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第六届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